1.壹方有殘疾證就不能離婚嗎?
1,並不是壹方有殘疾證就不能離婚。如果妳是肢體殘疾或精神殘疾,但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能力,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如果是不能控制自己的智障,想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而且離婚前要換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壹方有過錯的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壹方過錯離婚的,夫妻應當平分財產,沒有規定過錯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但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壹方自願放棄夫妻財產份額的,法律不禁止和幹涉。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5.還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另壹半有過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這壹條因為現實生活中取證困難,法院很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