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對非法經營場所,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1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登記和營業執照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相關監督管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登記和營業執照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二十壹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