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請求和批準逮捕:
1,公安機關抓捕;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第二,決定逮捕;
三。逮捕的執行:
1,報案;
2.立案;
3.調查;
4.破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存在犯罪事實;
2、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這屬於該案的管轄範圍。
嚴禁公安機關超越管轄範圍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偵查部門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撤銷案件:
1,無犯罪事實;
2、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4.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