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區別
1.意思自治原則壹般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糾紛所適用的法律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指當事人不明確選擇合同準據法,法院根據有關國家的密切程序決定合同準據法的原則。
2.意思自治原則規定,當事人對相關國家的選擇可以分為有限意識自治原則和無限意思自治原則。前者,當事人只能在指定的國家中選擇壹種法律或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合同有關的國家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法律。
3.意思自治原則不適用於強勢壹方在選擇主體時選擇的法律;最密切聯系原則是用最密切聯系因素來確定合同的準據法。
二、最接近原則的特點
1.這壹原則克服了傳統法律選擇方法的僵化和僵化。立法是壹種面向復雜的人文系統,以未來為時間序列的認知活動,它處理的是壹些不可重復的歷史個體。因此,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非線性的單壹意義的自然因果關系,而是由多種原因決定的多重因果關系。最密切聯系原則挑戰傳統法律單壹選擇模式的弊端和缺陷,適應社會的發展,在各種聯系因素中采取最恰當的方式解決問題。
2.確定適用法律的連接點的靈活性。法官根據客觀事實,從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或法律關系發生的時間或地點等不同角度分析案件的實質,從而找出不同的連接點。從這個方面來說,選擇法律的依據不再是單壹的、固定的,而是靈活的、多樣的、選擇性的。
3.該原則的適用有利於法律公平正義的實現。傳統的法律選擇方法追求形式正義。所謂形式正義是指法律和制度上的正義。
4.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過程中,對各種聯系點的考慮、分析、比較和運用的過程都是在法官主觀思維的指導下進行的,也就是說,該原則的適用是法官對涉外糾紛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後得出的壹個結果。然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不壹定能得到原則所期望的結果,甚至可能與之背道而馳。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必須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的法律;如果妳在所有國籍國都沒有經常居所,則適用與妳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國的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住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