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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安全生產?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