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精神疾病可以離婚。但對於精神病患者來說,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協議離婚,其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判斷其利益與精神疾病方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法院會主動指定其他監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如果法院認為夫妻壹方患有精神病,且長期無法治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
(壹)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精神離婚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對患有精神疾病的離婚兒童的監護權取決於以下情況:
1.與精神病人離婚後,配偶有能力的,判給配偶撫養權;
2.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夠並願意承擔精神病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的,經配偶同意,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撫養。
3.配偶確有特殊情況不適宜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也可以將未成年子女交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代位撫養,但應當征求監護人的意見;
4.如果孩子已滿八周歲,未成年孩子與父親或母親發生糾紛,應考慮孩子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