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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自發倡導小區業主簽名。物業管理的評價需要居委會授權嗎?獲得的數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物業管理的評價需要居委會授權;獲得的數據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業主委員會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代表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經營。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行使同壹管理權的壹種組織形式。壹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方式:壹是由小區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第壹屆業主委員會;二、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的規則。業主委員會通常由五至十壹名委員組成,委員人數也可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約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五至十壹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1。他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平正直;5.有壹定的組織能力;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二、能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章程;三、有壹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能較好地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責;第四,品行良好,無劣跡;第五,熱心公益事業。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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