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標準適用於重慶市各類企事業單位女職工,包括在崗、產假後復工或不滿壹年的女職工。此外,女職工可與單位協商推遲使用部分或全部育嬰假,但必須在孩子達到1周歲前結束。
產假工資計算:
1,產假,工資按病假發,產假是醫生開的,所以工資按病假發;
2.產前假,工資80%。懷孕7個月以上,有工作證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當地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請假的部分,經單位同意,按照員工本人上壹個月實際工資標準的80%發放工資;
3、產假、生育津貼,在實行生育保險統籌時,繳費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綜上,婚假期間工資按正常標準發放,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支付員工工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依法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給予30天產假。產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
依法生育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直至子女滿壹周歲。休假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本人休假前基本工資的75%,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