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重大刑事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貪汙賄賂案件。包括12種,即貪汙案件、挪用公款案件、行賄案件、單位行賄案件、行賄案件、對單位行賄案件、介紹賄賂案件、單位行賄案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隱瞞境外存款案件、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私分沒收財產案件。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包括七種,即非法拘禁案件和非法搜查案件;刑訊逼供案件;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十三條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發現司法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偵查。基層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報告,決定立案偵查。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基層人民檢察院偵查,或者要求基層人民檢察院協助偵查。刑事執行派遣檢察院管轄範圍內與刑事執行活動有關的犯罪線索,可以提交刑事執行派遣檢察院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可以立案偵查,也可以將犯罪線索移交指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檢察院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