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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的民事糾紛怎麽解決?

法律分析:(1)爭議的主體本身。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認定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在沒有第三方以中立的名義介入的情況下,不經過國家機關和法律程序,依靠自己或其社會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爭議的主體本身就是當然的主體。

(2)親戚朋友。當糾紛的主體感到自身力量不足時,必然會向其社會網絡中具有相應實力的人尋求支持。親友可以作為支持壹方的主體、作為私力救濟的主體、作為糾紛雙方信任的中立方、作為社會救濟的主體參與糾紛解決。

(3)宗族勢力。當涉及到與外族人的糾紛(尤其是涉及到宗族榮辱的糾紛)時,糾紛的主體很可能會尋求宗族勢力的支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相應的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力量相對不足,人們迫切希望通過建立壹些可以利用的社會力量來加強自己的私力救濟,從而保護自己的權益。

(4)村委會。當村裏的村民和村外的村民發生糾紛時,村幹部有時會充當保護者,出面幫助村民解決糾紛。同時,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村民委員會專門設立的糾紛調解組織,是法定的社會救濟主體。

(五)鄉鎮司法所。是縣(區)司法行政機關在農村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最基層政權組織的司法行政職能。具體表現為:協助基層政府進行依法治理和行政;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開展宣傳和法制教育;組織實施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安置工作;代表基層政府處理疑難民事糾紛。

(六)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政府作為國家的基層政權組織,承擔著日常的行政管理職能,自然包含了調處糾紛、維護穩定的基本任務。在鄉鎮,承擔糾紛調解職能的常規部門主要是綜治辦,每個鄉鎮政府都設立了專門的社會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統籌處理本地區的矛盾糾紛,努力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7)鄉鎮派出所。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僅可以調解壹些影響社會秩序的糾紛,還有權依法判決相關的侵權民事責任。

(八)鄉鎮人民法院。作為農村糾紛解決中唯壹的司法救濟主體,主要負責轄區內民事案件從立案、審理到執行的壹站式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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