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和武警特警之間有應急聯動機制。警察的特警是用來處理壹般突發事件的,只有重大事件,比如重要人物和活動的保護,大規模劫持人質,恐怖暴力等。,可以被叫去協助。在我國,武警屬於國家武裝力量,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門無權調動。他們只能根據情況向當地武警部隊申請協調行動,並報上級批準。
武警部隊內衛部隊根據情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報上級武警領導機關審批後,若預案中出現突發事件,武警將在武警部隊領導、公安局局長和政府的統壹指揮下行動。如果發生的事情不在計劃內,根據任務大小和部隊使用情況,報上級甚至總部批準後才能實施。
武警部隊特警分隊專門應對劫機等嚴重暴力犯罪和恐怖活動,包括反劫機、反恐、防暴等。通常有四個組:特別緊急,特別行動,特別偵察和特別爆破。特警隊位於北京郊區,直接接受武警總部指揮。特警除了反恐任務,還要負責領導人重要活動的安全。由於任務重要而特殊,該部隊配備了國內外最先進的警用裝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第八條調動和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保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審批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和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違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動員和使用規定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上級報告。第十三條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執行警衛任務時,應當由最高統帥當場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
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車輛等物資,使用後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