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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時的債務怎麽辦?

法律分析:(1)目標公司欠股東的債權。在目標公司存續期間,因業務需要或向金融機構貸款困難,股東將以貸款形式提供資金支持。當前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也可以作為債權人提出受讓條件,即股權與債權捆綁在壹起轉讓,要求受讓方在為受讓股權支付價款的同時,向目標公司提供資金償還對原股東所欠債務。換句話說,受讓方成為新的股東,成為向目標公司借錢的債權人。(2)股東欠目標公司的債務。股東不時占用目標公司的資金,但股權轉讓時應終止。在這種支付的法律關系中,目標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股東在轉讓公司股權時,應明確告知意向受讓方存在債務清償問題,解決辦法是提前做出承諾,與轉讓價款結算壹起償還。(3)與原股東相關的債務風險。股權轉讓前,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股東提供擔保,或者股東向金融機構借款,目標公司提供擔保。現任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借款償還尚未到期。作為股權交易,雙方約定在金融機構同意或原股東擔保撤銷的情況下,新股東對目標公司貸款承擔擔保責任;或者取消對目標公司的擔保,由原股東另找他人承擔擔保責任,避免原股東和目標公司可能出現的債務風險。(四)與轉讓股東無關的債權債務。目標公司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也會產生壹系列債權債務,與股東無關。如果目標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以目標公司的財產作為抵押);經營活動中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目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合規決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擔保。對於債權,目標公司是權利和行為主體;就債務而言,目標公司是債務接受和償還的主體,可以依法獨立於股東進行處置,與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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