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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可以延長多久?

人民法院允許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限是“適當的”,但沒有規定具體的延期舉證期限。另壹方面,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限是沒有限制的,可以要求延期壹兩個月,也可以延期壹兩年。壹種觀點認為,申請延期的期限應當為30日,因為《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以30日為最短舉證期限,應當視為舉證期限,人民法院同意延長舉證期限也應當是期限。另壹種觀點認為,舉證期限的延長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因為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理由不同,面臨的困難也不同,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更符合實際情況。壹般來說,壹致的觀點是,舉證期限的延長不能超過最初的舉證期限。延長舉證期限是對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和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制度的補充。延長期不能太長,否則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議將舉證期限延長至十五日為宜。實踐中舉證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再次申請延期舉證來彌補。《證據規定》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該條規定,我國舉證時限制度的形式為法院指定舉證時限、當事人約定舉證時限、延期舉證作為補充。該規定有三個特點:1,采取“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結合的方式,既保護了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權利,又規定了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2.申請延期的次數是任意的,即對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沒有限制。3.申請延期理由的合法性和不確定性。事實上,民事訴訟舉證時限制度的概念已廣為人知。首先,我們知道民事訴訟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所以舉證時限制度要求我們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至關重要的證據。原告舉證後,被告當然有權利提出相反的證據,所以誰主張誰舉證並不是要剝奪被告的舉證權利,而是要註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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