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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還是義務?

責無旁貸就是責任。責無旁貸,從道義上講,是不允許推脫或拒絕的。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性質,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其中,刑事責任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主刑是適用於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罰,只能獨立使用,不能單獨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壹條* *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確定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義務和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辦法監護人的義務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十三條財產托管人的職責財產托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失蹤人的財產權益。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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