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義務具有以下特征:
(1)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嚴格規定的,沒有法律規範的規定就不叫法律義務。
(2)是必要行為的尺度,是指由於法律規範確定了義務人應當如何行為的確切邊界,義務人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不能有其他選擇。
(3)法律義務是無條件的、嚴格的,壹般來說不能被義務人轉移或減少,具有國家強制職能的屬性。
(4)債務人作出某些行為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或者國家的整體利益。由此可見,如果說法律權利體現了主體的社會自由,從而體現了主體的社會積極性、創造性和獨立性原則,那麽法律義務則體現了階級社會所必需的社會責任原則。法律義務的本質是從國家和法律的角度要求義務人做某種行為是必要的、必要的、可取的、有益的。所以,在法律義務的範圍內,法律主要是作為壹種強有力的工具,使人有組織,有紀律。正是從這個方面來說,法律義務是適應社會壹定階段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的表現。
概括起來,法律義務有以下特點: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嚴格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條款就不叫法律義務。它是必要行為的衡量標準,是指由於法律規範確定了義務人應當如何行為的確切邊界,義務人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不能有其他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