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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2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6月5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20021980)、2003年和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2003]8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收費標準規範部分建設項目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2003]533號2065438+65438 2006年+65438 10月+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31號)廢止上述文件。《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共分十八條。

投標方式:

第壹,公開招標

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公開招標又稱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在報紙、電子網絡或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吸引眾多企業參與投標競爭,招標人從中選擇中標人的招標方式。根據競爭程度,公開招標可分為國際競爭性招標和國內競爭性招標。

公開招標的法律要件是: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投標;邀請投標人為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投標邀請書

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也稱有限競爭招標,是招標人選擇若幹供應商或承包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的供應商和承包商競爭投標,從中選出中標人的壹種招標方式。邀請招標的特點是:

(1)招標不采用公告方式;

(2)接受邀請的單位為合格投標人;

(3)投標人數有限。

邀請招標的法律要件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投標;邀請投標人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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