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定義被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男女是配偶的結合。家庭的定義是由婚姻、血緣和經濟聯系在壹起的壹群親戚。
2.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需要特別註意兩點:
第壹,關於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協議應該是書面形式的。婚前財產協議自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夫妻財產協議自約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擴展數據
婚姻法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