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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是否允許掛靠單位壹起參與投標?

這個問題首先要看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是否有這方面的約定。如果沒有,那就更難了。因為《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沒有明確規定關聯企業招標。只有《建設工程貨物招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為同壹人的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壹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約定,即使是關聯企業也可以壹起投標,因為這種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

具體到妳說的這個案例,僅僅因為兩家公司股東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關系,就認為是關聯企業是不夠的。如果壹家公司是做陶瓷的,壹家是做服裝的,兩家公司之間沒有業務關系,兩家公司都不控股對方公司,這些在稅法上肯定不會構成關聯企業。另外,股東不壹定是員工,夫妻二人各自掌管自己的公司。我們假設他們感情不好,甚至可能離婚,也許他們在這次競標中是真正的競爭對手。因此,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這兩家公司並沒有被法律禁止,也不構成本項目招標文件中的無效投標。他們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是合法的。所以我個人認為這個問題不應該成立。

不過可能有人會說,這樣的公司總讓人覺得有串通或者投標的嫌疑。這個問題應該這麽想。毫無疑問,也不能只認為別人有問題。不過建議妳仔細查看壹下兩家公司的招標文件,看看有沒有雷同的地方,比如在人員構成、報價、資質證書、廠家授權等方面的名稱相同。有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因為查處違法行為是監管部門的責任,發現問題及時舉報是機構的責任。

最後建議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限制所謂關聯企業的投標。另外,關於供應商的查詢,最好是明確要求他們提供證據材料或者證據來源,因為查詢屬於民法調整範圍,可以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監管部門是行政部門,有自己的調查權,供應商可以投訴,不需要舉證。(楊誌堅為佛山市財政局專職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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