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規定,企業可以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壹次性罰款。
《勞動合同法》更註重對勞動者的保護,僅在第90條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僅規定“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對罰款沒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