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市社會團體的登記、監督和管理。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評定傷殘等級,承擔烈士稱號的審批;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退役士兵和退休幹部接收安置的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軍供站的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調查核實上報的災情,核實災害等級;接收、管理和發放救災資金和物資,並監督其使用;指導災區救助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管理全市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指導農村“五保”工作。
(八)組織管理和指導扶貧、社會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和對口幫扶。
(九)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建設;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
(十)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
(十壹)指導全市社會福利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工作。
(十二)帶頭救助和管理流浪乞討人員。
(十三)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婚姻登記。
(十四)負責棄嬰的收養登記。
(十五)負責殯葬管理,實施殯葬改革。
(十六)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
(十七)負責我市水庫移民和“三峽”水庫移民的安置和發展,負責處理移民遺留問題。
(十八)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市本級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九)負責本市民政事業計劃的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二十)負責指導和協調區、縣(市)民政工作。
(二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老齡委辦公室設在民政局。
主要職責: (壹)辦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二)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實施辦法,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批準後組織實施。(三)負責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的聯系和協調,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市和區、縣(市)有關部門的落實情況並綜合報告。(四)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老齡工作的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五)聯系和協調老年人協會、學會的活動,指導老年人協會開展積極健康的社會活動。(六)開展老齡問題的科學研究,促進老年人的學術進步和理論發展。(七)辦理老齡問題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八)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