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娥之死不僅反映了封建傳統“孝”觀念對女性的束縛,也控訴和揭露了當時的社會腐敗、吏治腐敗和司法暴政。在短暫的壹生中,種種不幸和災難吞噬了竇娥的青春和生命,最終釀成了“驚天動地”的悲壯悲劇。元二十八年(1291),監於改名為“反政廉政訪使”。壹種司法監督程序,可以檢查各級政府對監獄案件的處理,而不拖延或浪費時間,這種程序被稱為“刷文件”。
劇中竇以“兩淮救府使低訪”為名,前往山陽縣“察囚刷卷”,為冤獄平反的情節,符合元代司法監督制度的規定。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些制度無疑是對地方司法官員的壹種監督和約束,有助於發現和平反冤獄,懲治壹些無法無天的貪官汙吏。
然而,在官員管理普遍腐敗的封建專制時代,法律條文往往是壹紙空文。在中國封建時代,自漢代以來就有秋後處決犯人的普遍做法。然而,當竇娥被處決時,正是“三伏天”。這是劇作家的疏忽嗎?顯然不是。關漢卿這樣安排,既有藝術上的考慮,也有事實依據。因為夏天行刑,竇娥“死後天降三尺雪”的誓言說得通,希望上帝為他伸冤。同時,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元初,忽必烈於至元八年(1271)下令,重犯人可隨時處刑,不必等到秋天。竇娥被打得供認不諱,並設置了“對她公公的藥物致死指控”。
按照元朝的法律,媒殺公婆的行為是十惡之壹。既然“罪大惡極”,當然可以用“重刑”來形容,三伏天行刑就是“合法”了。竇娥被冤獄後,作者從被欺淩者的善惡報應的願望出發,讓那些貪官得到應有的懲罰。劇本中確定的這些判斷也是基於當時的法律。比如本案真兇張呂二,罪名是“毒殺夫(父),奸淫寡婦”,即碎屍萬段——依據元法以下規定:“殺害祖父母、父母之子女,當處當年死刑”。
原滁州太守陶勛,貪贓枉法,制造了竇娥冤案,甚至升到了官。竇娥平反後,以“觸犯刑名罪”為名,受到“打壹百棍,永不用”的處罰。這壹體現了官員相互保護的法律規定,在《元典》中也可以找到:“各部受錢,故正直忠義,誣告非罪,非法審問,...正式職員170名,從名單中除名。”在這裏,我們看到腳本和代碼中列出的棒數略有不同。
事實上,這並不是關漢卿的疏忽,而恰恰說明《竇娥元》是元初的作品。在袁統壹全國之前,法律主要采用以唐律為基礎的金太和法,采用唐宋舊制。元朝建立後,作為寬刑慎刑的姿態,元世祖三次裁減人員。代表“上帝寬恕他,上帝寬恕他,我寬恕他”。因此,鞭刑的法定人數從10減少到100到7比97。但不久之後,就是這個元世祖,為了加強司法鎮壓,把工作人員增加了十倍。這樣,到了晉末元初,100的杖就變成了107的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