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換發營業執照的流程如下:
1.如果營業執照丟了,第壹步就是在報紙上做個說明。
2.工商局應辦理下列手續:
(1)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蓋章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
(3)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決議(決定),由股東(單位股東)蓋章或股東(自然人股東)簽字。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大會提交的決議(會議記錄),應當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名。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資委的決定或者董事會的決議。國資委的決定加蓋國資委公章;董事會決議應由董事簽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提交書面決定,由股東蓋章(法人股東)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四)屬於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名稱中有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加蓋企業集團母公司印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書復印件;為股份公司的,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同意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公司名稱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