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劉先生的身份是縣辦企業的包工頭。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他的代表作用值得懷疑。根據法律規定,劉先生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業務的權利,沒有處理企業投融資等重大事項的權利。既然企業是縣辦的,很可能是國企。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決定還是由股東決定,也就是由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
也就是說,未經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劉先生無權與投資者達成任何投融資協議。即使達成協議,協議的效力也需要事後得到企業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資者的法律主體地位。
劉先生要找的投資者是壹家外國投資公司的北京代表處。根據法律規定,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與業務有關的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與劉先生簽訂任何投融資合同。
此外,中國法律規定,禁止外國投資開發某些礦產資源。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資公司或代表處在沒有對投資項目和融資方的資質進行詳細調查核實的情況下,輕易同意簽訂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方支付保證金或其他各種費用。融資方要認真調查核實融資方的情況,防止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
在中國目前的政策環境下,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都不允許涉足很多投資領域。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
融資方式有多種選擇,如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在雙方權利義務分配上有很大差異,對企業管理有很大影響。
第五,返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
比如債務融資中的本金償還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都需要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果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其他資產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需要重點關註股權比例、分紅比例和時間等。相對而言,投資者更關心投資回報。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和投資建議書的撰寫。
劉先生需要提供的文件是商業計劃書。以上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相似,包括融資項目的各個方面。這些文件的書寫要求真實準確,是投資者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壹。
同時,文書的書寫需要法律依據。例如,項目的環保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陳述。否則,如果項目的環保措施達不到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環保部門將責令其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
第七,盡職調查可能涉及的問題。
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法律地位進行全面了解,並根據了解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
股權安排是投資者和融資者就項目達成協議後,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進行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非常有力的救濟措施,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在公司治理中屢見不鮮。仔細細致的股權安排,是融資者和投資者需要慎重考慮的事情。
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也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風險,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可能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