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九條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壹)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依據和範圍;
(三)擬授予權益的數量、擬授予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的種類、來源、數量及其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分期授予的,每次授予的權益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標的股票總數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百分比;設定預留權益的,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標的股票總數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計劃中可分別授予其的權益數量及占擬授予權益總數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單獨或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授予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中待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禁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和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被授權行使權益的條件;(八)上市公司授予權益和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份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參數的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計提的費用及其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壹)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和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合並或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變更、辭職或死亡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的相關爭議或爭議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和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