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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誌願者管理辦法

根據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法律援助誌願者可以提供以下服務:

(壹)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和非訴訟代理、值班律師的法律援助、勞動爭議調解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務;

(二)為受助人員提供外語、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心理咨詢等相關服務;

(3)為有需要的殘疾受助人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無障礙服務。

中國的法律援助有以下特點: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的、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誌願者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誌願服務,維護法律援助誌願者、誌願服務對象和法律援助機構等招募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和《誌願服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組織的法律援助誌願服務活動。

公民自行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誌願者,是指根據法律援助機構和其他單位的安排,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無償提供法律援助及相關服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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