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婚姻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特殊情況除外。比如,當事人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未登記結婚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前的,即使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應認定婚姻關系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婚姻登記不是行政許可。在性質上,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確定某壹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其目的是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結婚登記的流程如下:1。申請: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憑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的證明,申請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審查:必要時,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