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機關實施扣押物品,法律規定不壹樣,是否返還的規定也不壹樣。1,公安機關、檢察院為查明案件事實扣押物品,隨案返還或移送檢察院、法院判決,返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2.法院扣押物品是經當事人申請後采取的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壹般不會返還抵作賠償;3.工商局扣押行政處罰物品,予以沒收。查封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關於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很多時候,行政執法人員需要依法扣留違法人員,在執行行政拘留期間,扣留或者查封違法人員身上的物品是規定。行政機關扣押物品時,應當出具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扣押期限壹般不得超過30日。經查沒收非法財物的,依法銷毀,解除扣押的,返還物品。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壹條應當妥善保管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和孳息,以備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衍生問題:
警察有義務調解民事糾紛嗎?
警察沒有義務調解民事糾紛。如遇民事經濟糾紛,建議通過私下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人民法院訴訟等方式解決。根據相關規定,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民事糾紛引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通過調解解決:1,因瑣事引起的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學校同學之間的糾紛;2.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行為造成的;3.其他比較容易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