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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是最輕的處罰嗎?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有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壹種形式。組織、紀檢部門對幹部談話進行執紀、監督和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職、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接受審計的;

(七)無故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嚴重環境汙染、重大人員傷亡等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疏於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資金物資管理,造成貪汙、挪用、損毀或者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在行政許可工作中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時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委托;

(五)違反規定招標、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需要政府和政府部門決定的事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貪汙、索賄、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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