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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事故偶有發生,責任壹定是學校的嗎?

校園安全事故偶有發生,責任壹定是學校的嗎?下面就來討論壹下這個問題,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壹,學校是否必須對學生的傷害事故負責。

學校不承擔對學生的監護責任,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學校根據其約定承擔相應監護責任的除外。

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但法律規定或者學校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責任的除外。

二、校園傷害事故誰負責?

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讀,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負責,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因未盡到教育和管理義務承擔責任。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管理職責,承擔相關補充責任。

第三,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該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1,需要分析傷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被傷害人是10周歲以下的兒童,那麽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進行了舉證責任倒置,否則,如果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了治療,

2.還要分析傷者所受的傷害是學校還是校外人員造成的。如果是校外人員造成的,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傷者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受傷時學校未盡到管理義務,學校應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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