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中兒童的年齡範圍,是指刑法對兒童犯罪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所規定的年齡界限。在我國刑法中,兒童的年齡範圍是壹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決定了兒童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和刑事責任。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刑法對兒童的年齡範圍有明確的界定。根據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不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因為孩子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缺乏足夠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來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刑法對14周歲以下兒童實施的犯罪行為采取了寬容保護的態度,主要以教育改造為主。
但對於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法規定了壹定的刑事責任範圍。根據刑法規定,這些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八種嚴重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隨著年齡的增長,這些未成年人逐漸具有了壹定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對嚴重犯罪應當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
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即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完全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此時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相對成熟。他們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上所述,刑法中兒童的年齡範圍在我國刑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65,438+04歲以下的兒童被視為無刑事責任人。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某些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全部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