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保候審法律意見的相關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第十三條)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意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並通知執行機關決定重新繳納保證金的決定。第十四條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不服本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後五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第十五條申請復議期滿或者復議後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第十六條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擔保人未及時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擔保人處壹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及時通知決定機關。對違反前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沒收,並責令其具結悔過、補交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退還保證金。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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