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條政府負責家庭教育的部門和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經費的;(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壹條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註銷登記: (壹)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的;(二)從事超出許可經營範圍的行為或者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造成不良後果的;(三)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