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珍愛生命,維護健康,不僅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和社會的義務。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占據首要地位。對於每個人來說,生命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的法律規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民族的未來,他們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我國憲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殺嬰和棄嬰。”同時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還禁止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勞動強度大的勞動。非法使用童工是嚴重破壞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危害國家富強大業的違法行為。法律嚴懲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