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協議的法律依據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的協議,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重要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程序和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作為離婚的依據,具有法律效力。
二、手寫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
1.雙方自願:手寫離婚協議必須是夫妻雙方自願達成,不存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
2.內容合法:協議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完整清晰:手寫的離婚協議要清晰完整,以免產生歧義或誤解。
4.見證或公證:雖然手寫離婚協議本身不需要見證或公證,但為了增強協議的法律效力,建議雙方在簽訂協議時邀請見證人或在公證處公證。
第三,法律效力的確認方式
手寫的離婚協議書,符合上述條件後,可以作為離婚的依據。但為了保證其法律效力,建議夫妻雙方將手寫的離婚協議書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婚姻登記處審核確認後,發給離婚證,作為雙方離婚的法律憑證。
另外,如果雙方在後續過程中出現糾紛,也可以將手寫的離婚協議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法院會根據協議內容進行裁決。
總而言之:
手寫離婚協議在雙方自願、內容合法、完整清晰的條件下,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為確保其法律效力得到確認,建議夫妻雙方將協議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並出具離婚證,或在有爭議時提交法院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1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4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