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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法規定檢察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哪些職責?

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監督職責、調查職責和處置職責。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調查涉嫌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1.列席檢察委員會會議,對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進行表決;

2、經檢察長同意,向檢察委員會提出問題或要求復議;

3、受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委派,對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未經檢察長或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批準,不得缺席;

5.遵守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各項工作制度;

6、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的其他職責另行規定。

檢察委員會全稱檢察委員會,是各級檢察院設立的辦案機構和重大業務工作決策機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和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總結檢察工作經驗,討論決定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問題。檢察委員會的職能多限於業務,壹般不涉及行政工作,性質與法院審判委員會、報刊編委會、廣播電視臺類似。

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和部分高級檢察官組成。原則上,監察委員會成員人數要求為奇數,擔任監察委員會成員的高級檢察官壹般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1.最高檢察院應當具有壹級高級檢察官以上級別;

2.省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應當有三名高級檢察官以上級別的人員;

3.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應當具有檢察官以上職級;

4、縣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有三級以上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作為檢察院的法律業務機構,與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長壹樣,需要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第7條檢察官的職責:

(壹)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案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三)開展公益訴訟;

(四)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官負責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案件作出決定。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九條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工作,重大案件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將部分職權委托給檢察官,並可以授權檢察官簽發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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