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因果關系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前提。比如,關於轟動壹時、備受熱議的“徐婷案”,如果案件主角徐婷構成犯罪,那麽徐婷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
徐婷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壹種幹預,即ATM機發生故障。所以,如果這三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那麽它們之間必然存在傳遞性的因果關系。然而,我們發現徐婷的取款行為既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充分條件,也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必要條件。因此,徐婷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也決定了刑事責任的範圍。在犯罪行為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犯罪人對那些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是刑法要解決的壹個重要問題。
這時候就要搞清楚,到底是物理運動中的因果關系,還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系。犯罪是社會運動的壹種形式,如果簡化為物理運動,就很難理解和解釋,所以作者主張因果關系就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系。
相應地,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也是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範圍。換句話說,因果關系在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中起著重要作用。從原因來看,危害結果的範圍可以分為作為引起的危害結果和不作為引起的危害結果;根據危害結果的表現形式,危害結果的範圍可以分為物質危害結果和精神危害結果。
擴展數據
由於純粹自然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能解釋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筆者主張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因果行為是壹種既包含主觀方面又包含客觀方面的社會行為,而不是剝離了行為主觀方面的客觀身體行為。
只有這樣,才能理解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因果行為,才能解釋不作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只有綜合考慮行為的主客觀兩個方面,才能準確認定行為的性質。例如,2003年8月7日淩晨,4名男子在北京香山附近盜竊了47公斤用於科研的葡萄。它們是北京市農林科學院林果研究所葡萄研究園投資40萬元,歷時10年培育開發的科研新品種。案發後,經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葡萄進行鑒定,被盜葡萄直接經濟損失11220元。
這裏的“過失”盜竊是主客體統壹的行為,是果樹研究所損失的原因;也是本案盜竊罪不能成立的原因,因為盜竊罪是故意犯罪,過失盜竊罪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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