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解讀:法律賦予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和禁放時段的權利。在禁放區和禁放期內燃放煙花爆竹是違法的。
第九十六條(第壹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解讀:法律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權利。因此,汙染天氣發生時,違反當地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是違法的。
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解讀:違反地方政府相關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解讀: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限和種類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或者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解讀:在禁放區域和禁放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將受到公安部門的處罰。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七十六條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解讀:法律賦予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和禁放時段的權利。在禁放區和禁放期內燃放煙花爆竹是違法的。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或者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解讀:在禁放區域和禁放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將受到公安部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