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在國家調控或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經濟法主體之間根據經濟法的規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二,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壹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的。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沒有主體,就沒有權利的可能性和義務的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也就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內部組織和自然人。2.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離開了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其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客體、經濟行為、智力成果和權利。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聯系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是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去掉其中任何壹個,就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如果改變其中任何壹個,就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了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