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嚴格權力制約為原則的法治,首先應該建立對行政權力的嚴格控制體系,這就要求依法行政,因為行政權力代表的是公權力。廣泛地、主動地、強制地、單方面地控制權力的有效途徑是分權和控權。在法治國家中,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是相互分離和制約的。制約公權力的三種方式是道德制約、壹種權力制約另壹種權力、權利制約權力,但最終都表現為。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2.權利保障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法治的終極價值目標,限制國家權力的目的是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是法律適用平等,即執法和司法平等;其次,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種社會資源;第三,它尊重各種社會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消除偏見。權利與義務相壹致;①確認和保護主體的權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②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就國家權力而言,權利和義務應該在資源分配中平均分配。就社會主體而言,在行使權利時,要尊重他人和社會的相應權利,既要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3.權利保護原則和社會自由原則。權利保障制度開始形成於法律的權利宣示,即法律宣示公民的權利,限制國家的權力。權利宣言是權利體系的主要機制。其次是:權利侵害的預防機制,侵害發生時的救濟機制,公民個人在獲得權利遇到障礙時的國家救助機制。這四種機制的統壹構成了壹個有效的權利保護體系。社會自由原則是權利體系不可或缺的條件。在法律上,權利與自由是壹種從屬關系,而在法治中,權利與自由代表不同的價值,實現的權利只有壹個來源,即法律規定;自由不局限於法律,法律不禁止就是自由,自由的範圍大於權利。國家的自由待遇是排他的,自由要求國家盡量減少限制。這是社會自由的原則。這壹原則有以下含義:①自由只受法律的限制;②自由不僅存在於法律之中,也存在於法律之外;法律不禁止自由;③法律意義上的自由是指受法律保護的自由,而不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法治對自由的價值表現在以法律約束權力,防止權力對自由的幹涉和限制,保障自由實現權責統壹的原則。如今,權力責任不僅包括因濫用權力和懶惰而產生的責任,還包括滿足公民權利要求的責任和管理帶來的保障責任。國家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全方位的。無論什麽樣的權力主體啟動權力,在其運動後都應預設責任,使權力與責任成為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國家中任何權力主體都無法逃避責任。公民義務的法定化和相對化原則是指公民義務的法定化和相對化,即在義務種類確定後,公民承擔任何壹種具有法律量化的義務。義務的法定化和相對化需要兩個法治原則,即法律不可溯及既往和法定義務需要在法治下明確:①實現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基本義務;②伴隨自身權利的相應義務;③自願義務;④高素質的執法司法人員;⑤全民法律意識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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