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集體召開兩委會議,研究決定處置意向。與會人員同意後,形成書面報告,報請上壹級政府批準;
2.明確審批後,啟動處置程序,聘請具有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進行評估,同時由村兩委研究制定處置方案;
3、評估結束,結合評估數據,完善處置方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修改、完善並通過處置方案;
4.處置方案正式上報上級政府和外資辦審批;
5.處置方案經批準後,公示處置信息,制定拍賣、招標方案,確定處置底價,委托第三方進行公開拍賣、招標,或邀請上壹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自行協助進行公開拍賣、招標。拍賣、競價成功後,將收集相關材料並歸檔,完成集體資產處置工作。
二、村集體資產交易註意事項
1.村兩委討論集體資產和資源的處置內容,並作出處置決定。處置內容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經壹般黨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資產和資源處置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預評估的,必須先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需報鄉鎮產權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鄉鎮產權交易領導小組經審查研究後,根據評估價或保留價作出實施競價的決定。
3、評估價或底價在5萬元以下的由村委會組織公開招標;評估價或底價5.12億元由鄉鎮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縣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4、合同須經鎮或村法律顧問審核後,雙方簽訂合同,經濟合作社理事長(社長)審核簽字,然後加蓋村經濟合作社印章。
總結:村集體資產可以合法買賣,但其承包、出租、出讓或轉讓必須經過規定程序,不能私下交易,這是村權力清單中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