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規定如下: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物優先受償。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減免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債務免除的直接效果是債務的絕對消除。債務消滅的結果是,債務的從屬債務,如利息債務和擔保債務也消滅。如果取消所有債務,則銷毀所有債務,如果取消部分債務,則只取消免除的部分。
2、債務減免是債權人的權利,但債務減免不得損害第三人的權利。債權人將債權設定質押的,不得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但可以用於對抗質權人。
《民法典》第568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質量相同,任何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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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壹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