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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企業合並?請告訴我。

答:“合並”壹詞是我國企業法中的壹個概念,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並”。《公司法》中不存在“合並”的概念,因此“公司合並”沒有法律依據。但在實踐和壹些理論討論中,已經認可了“公司合並”壹詞,所以暫不考慮企業與公司的區別。立法指明了實施合並的途徑,即壹個企業有償購買另壹個企業的產權,後果是被合並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變更法人實體。這裏變更法人實體的意思是控制權變更,投資主體變更,或者資產被其他企業購買。筆者認為這壹規定在立法上存在諸多缺陷。讓我們從實用的角度來看。首先,“補償”體現的企業本身是作為商品買賣的,具體來說,政府部門出售企業根本不是企業之間的行為;其次,實踐中合並的法律後果體現為被合並企業法人資格的喪失;再者,值得壹提的是,從上述合並的含義和分類可以知道,合並還包括企業收購(《企業合並暫行辦法》規定的第四種企業合並形式為控股型),但從這壹規定本身來看,交易主體不是被合並企業和被合並企業,而是被合並企業和被合並企業的股東,這與企業合並的含義不符,全民所有制企業不是股份制企業,其投資主體單壹。

因此,上述關於“合並”的壹些規定顯然不具備可操作性。它們是為適應企業產權交易、體制轉軌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而推出的,不具備完整嚴謹的立法意義。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它應該是壹個歷史階段的產物,逐步退出歷史舞臺。相應地,公司法中關於公司合並含義的規定更具有立法意義。因此,既然《公司法》已經規定了公司合並含義的分類,為了追求法律概念體系的嚴謹性,筆者的意見是,企業合並的含義應當是《公司法》中的吸收合並,被合並的企業喪失法人資格。同時,應在公司法中明確“公司吸收合並也稱公司合並”。

作者的這個想法也可以從“合並”這個詞的英文意思上得到證明。合並:中國學者通常將其翻譯為合並。《大英百科全書》將“合並”壹詞定義為: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和公司合並形成壹個企業,通常是壹個占主導地位的公司吸收另壹個或多個公司。另外,合並也指吸收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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