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速處罰超過規定時速10%不處罰,記3分;
2、超過規定時速10%且不足20%的,罰款50元,記3分;
3、每小時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200元,記3分;
判斷超速的標準如下:
1.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
2、其他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00公裏,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
3.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
超車的具體情況如下:
1.前車正在左轉、掉頭或者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對面的車;
3.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4.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1,倒車、逆行、掉頭越過隔離帶或在車道內停車;
2.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3、騎行、碾壓車道邊界或在路肩上行駛;
4.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
5.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綜上所述,總結壹下,限速70到80就是超速,妳會被罰款100,有些地方還會扣分。在限速50公裏以上80公裏以下的道路上,超過限速10%但不足20%的,處100元罰款;超速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1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壹)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km。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