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形式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有三種形式:
法人型合資企業這是最接近也是最穩定的壹種合資形式,是指合資各方以財產、技術和勞務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合資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該合資企業組建的合資企業為法人。其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範圍,均適用企業法人的有關規定。合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都由企業章程規定。
合夥企業這是壹種半封閉的、相對穩定的合資企業。指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的合資企業。、* * *共同經營,合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約定以各自或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按照這種聯營方式組建的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 * * *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為無限連帶責任。
承包合資企業這是壹種松散簡單的合資企業。是指合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相互合作,獨立經營,承擔民事責任的合營企業。《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合同獨立經營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合資形式只是合資各方之間壹種相對穩定的契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