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占有可以是壹種權利嗎?
占有能是指權利主體實際掌握和支配其財產的權力。行使占有權不是行使所有權的目的,往往是行使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前提。
權利可以理解為壹種資格,行為自由,行為合法,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和請求權。它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享有或維護特定利益的壹種權力。
權力是權利的功能,借用物理學的說法,是權利做功的能力。它是指權利所固有的有益功能和效率。權力本身的定義決定了其內在的、可取的和有益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因合同關系產生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持有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占有是壹種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是對事物的壹種實際控制。物權法規定了它,並以法律保護這種事實狀態,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物不壹定是獨立的物,獨立物的壹部分也可以占有。
占有就是對物有事實上的控制。這種管道主導力,意味著對事物有實際的控制力和主導權。空間、時間和規律的結合才是判斷實際領導的標準。空間上的組合表明特定的對象處於特定的人的控制之下,時間上的組合需要這種控制有壹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有效性,而不是直接控制。
第三,占有的價值作用
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價值功能在於保護社會的和平穩定秩序,提高權利保護的效率。占有保護請求權在行使方式、性質和功能上與物權請求權有較大區別,在邏輯定位上是與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並列的請求權。占有權保護請求權對於保護農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尤為重要。我國《民法》尚未確立占有制度,盡管學術界對占有制度的理論研究已經相對成熟。然而,對占有保護制度,尤其是占有保護請求權的研究卻很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四十七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 * *非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