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發現違法行為。
發現“違法行為”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的、群眾舉報的、控告的、上級交辦的、下級舉報的、他們的
其他部門的移送和違法嫌疑人的主動交代;這裏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指已經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
它只要求簡單符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明確的違法嫌疑、客觀的違法事實和初步的
證據的步驟等。
二、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行政機關管轄,包括地區管轄、
權限範圍和管轄級別;其次,違法行為壹經查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制度。
後果(即違規有相應的規則)。
綜上所述,立案的具體操作條件是: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明確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規定);
(三)屬於本行政機關管轄的。
以上三個條件缺壹不可。
延伸信息行政處罰程序
第壹節壹般程序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發現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認為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應填寫立案審批表,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八條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檢查。
調查案件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執法人員調查案件時,應當收集下列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十條執法人員應當個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實後,被詢問人應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有錯漏的,應當允許改正。
百度百科-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