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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定義是什麽?

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界定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嚴重妨礙他人生命安全和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作為犯罪論處。

(1)以“侵入”為條件構成犯罪的行為是壹種行為。從犯罪構成來看,只要實施了違背住宅內成員意誌的侵入行為,就具備了侵入罪的構成要件,不應強調侵入後的羈押時間長短。行為人的身體侵入住宅只是瞬間行為,壹旦侵入完成,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侵入住宅的時間長短就是犯罪的情節。

(2)以“拒不退出”為條件構成犯罪的,是持續犯。行為人要求退出後拒不退出,其對房屋狀態的侵害屬於連續行為。只要行為人不離開住宅,侵犯或者威脅住宅內安寧權的狀態就會持續,構成犯罪。

擴展數據:

犯罪與非犯罪:

區分此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嚴重妨礙他人生命安全和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作為犯罪論處。

這個罪和那個罪:

第壹,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的客體還包括他人的房屋。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壹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安全居住權。但兩罪的區別在於,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人身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行為的形式構成,而非法侵入住宅罪可以以行為或“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在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壹個行為是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那麽行為人就應該為其目的即非法搜查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他罪的罪數。非法侵入住宅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壹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奸和謀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定性為行為人的行為目的,而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房屋,或者被要求退出後無故拒絕退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予追究。

百度百科:非法入侵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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