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經歷了三次庭審,原被告均提交了關於該案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徐壽蘭作為原告,應對其主張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被告彭宇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所有各方的意見
但縱觀本案,原告並沒有強有力的直接證據證明自己是被彭宇打傷的。與刑事訴訟中嚴格的證據標準不同,民事訴訟采用優勢證據原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認為,本案仍然需要證據來查明事實,而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引起的爭議與法官沒有充分利用證人證言這壹證據方法有關。在整個證據體系中,徐壽蘭已經占據了證據優勢,法官完全可以做出不利於彭宇的判決,不需要再通過說理來進壹步解釋。
“誰主張誰舉證”並不是壹個絕對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當受害人提供壹系列間接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時,法院別無選擇,只能運用“證據推定”原則進行判決,這是對受害人的壹種特殊保護措施。根據證據規則,“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據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那麽,如果受害人真的很難在瞬間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法院就會依據原告所舉的壹系列例子,比如“被告當時在現場”、“陪同原告去醫院”、“給錢給原告家屬治療”等。在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傷害的情況下,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了證據推定的過程,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判決被告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是適當的。
本案中,除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媒體的片面報道不僅影響了公眾對事件的判斷,也對司法公正審判造成了巨大的輿論壓力。法律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和新聞事實。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面對媒體和輿論判決時,應該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而不是考慮如何應對媒體,說服公眾。在“彭宇案”的壹審判決中,法官基於“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常識”的原則進行了分析和推斷,但在受到媒體質疑後,法官回避了原本正確的訴訟規則。在壹些推理分析偏離了部分人的認知路徑,引起公眾質疑後,法官的後續推理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