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2.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並至少保證壹天的休息時間。
3.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幾種特殊搶險救災不受加班限制。
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日加班工資的計算: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乘以小時工資150%,雙休日無補休加班工資乘以200%,雙休日加班工資乘以2,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乘以300%,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乘以3。
1.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計算基數,只要不低於員工的崗位、職務和相應的工資標準即可。所以,下次和公司簽合同的時候,別忘了說說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2、集體合同來約定:如果怕跟老板談不到加班費,那麽最好簽個集體合同,大家壹起跟老板協商。只要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規定的,以集體合同標準為準。
3、沒有約定看法定:如果沒有跟老板說清楚,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員工本人所在崗位、職務和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當然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壹般為8小時,但在項目緊張的情況下安排員工加班也無可厚非。不過這種平時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可以通過以後休息來彌補。所以如果以後輪休,公司不給加班費,員工也不要覺得不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