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示暫行辦法》
第二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檔案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事項的內容。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得在網上公開:
(a)被處罰者是未成年人;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省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3.第六條。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網上公開時,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4.第七條。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時,應當隱藏下列內容:
(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前20個工作日,在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刪除在互聯網上公布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並作出說明。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網上公布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已經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糾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